产假可以提前几个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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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孕期是280天加上15天的产前假,一共300天,分娩日期在2019年1月10日,于是我于2018年12月24日开始休假,休至2019年1月9日(35天),在此期间单位按时发放我的全额工资。 然后我于2019年1月9日产假正式开始计算,休息至2019年7月15日(166天)。期间公司为我支付了生育保险费用并报销了部分产假期的工资。

因此我共休假201天,超过了法定最高限158天;同时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享受护理假三天”,因为我的丈夫也同时在我休假期内请到了陪产假,所以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夫妻俩共计休假169天,同样超过了法定最高限158天。 所以从时间上看,我们都超过法定最高限158天了,应该属于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实际情况却是,我在孕期及哺乳期的各种检查和项目都没有减少,医生的开单和医嘱并没有因为我请了的假而减少,我依然要定期到医院就诊、检查。 而公司的处理方案就是,让我在家休息,但工资照发,直到我返司上班为止。我之所以没有提出异议且继续接受公司安排,是因为我作为新晋宝妈,身边确实需要人照顾我和宝宝。

回到问题本身,我认为题主完全可以参照我们的做法,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提前休假,但不应旷工。 如果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向用工单位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另外,由于公司已经为我们支付了生育保险待遇,故我们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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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的长短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前休产假的。女职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休假的,要向单位请示并获得批准后才可以按照产假休。未经批准提前休假的,企业可以不按照产假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随便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女职工有过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按照此条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可以与部分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备休产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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