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领养孩子?
收养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所谓无子女,是指在收养子女时收养人没有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及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谓有子女,即使他们收养时收养人有子女,至于收养人收养前收养人有无子女,不影响收养的成立。所谓有子女,即使他们收养的子女病故或者失踪,仍视为收养有子女,不能再收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其用意在于预防借收养关系,行犯罪行为,并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应。但是,如果有该收养行为真实的、客观的情况,如收养养女是收养人亲生女儿失散多年,收养人与该被收养人年龄相差不足四十周岁的,也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如果有证据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收养前不满四十周岁的,收养行为可以被承认和保护。
办理收养小孩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一、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养人本人工资收入及住房情况的证明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有无子女和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的,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镇、街道办事处出具)。
四、收养人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被收养人的照片(福利机构提供的,由福利机构提供被收养人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