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怎么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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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因带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职工要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行哺乳假、延长产假待遇的,可以与单位协商确定。双方在休假待遇方面存在分歧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哺乳假按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包括再生育)假等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待遇,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等民主程序确定女职工在哺乳假、产假延长期间的待遇。待遇支付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工资(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费,可由所在单位按公出办理,视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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